涉外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系中国籍,被告系外籍人士,双方于境外登记结婚后回国定居。婚后育有一女,现年八个月,处于哺乳期。原告主张被告长期在国外工作,双方聚少离多,感情基础薄弱,且被告存在未尽家庭义务之情形,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被告辩称双方感情尚可,不同意离婚,并主张抚养权。鉴于案件涉及外籍当事人隐私及未成年人利益,且处于特殊生理时期,法院依职权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因涉及涉外因素及未成年人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庭审中,原告提交了双方在国外生活的视频记录(视听资料)及通信记录,证明长期分居及沟通缺失;被告提交了部分家庭合影及转账记录,试图证明感情未破裂。双方围绕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及子女抚养权归属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中反映的双方互动状态及分居事实。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三、被告享有探望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案件中,即便一方为外籍且处于哺乳期,若感情确已破裂,法院仍可依法判决离婚。同时,通过不公开审理保护了未成年人隐私,体现了司法对特殊群体权益的倾斜保护与程序正义的统一。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