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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管辖权异议案

案件事实

原告李某(中国籍)与被告张某(美国籍)于2015年在上海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2年,张某长期居住于美国,李某向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张某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其经常居所地在美国,且双方财产主要位于海外,中国法院无管辖权。李某提交张某曾短期回国探亲的出入境记录及双方在中国境内的共同居住证明,主张张某虽长期旅居海外,但与中国仍有密切联系,且婚姻登记地及主要社会关系在中国。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外离婚案件中,被告经常居所地在国外时,中国法院是否享有管辖权。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针对管辖权异议,被告张某提交其在美国的长期居留签证及纳税证明,试图证明其经常居所地已转移至美国。原告李某则提交证人证言及出入境记录,证明被告虽长期在美,但并未切断与中国的生活联系。法院经审查证据,重点核实了被告的经常居所地认定标准及连接点强度,组织双方就管辖权依据进行辩论,最终形成合议庭评议意见。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院裁定: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案件中管辖权异议的审查标准,强调了“经常居所地”认定的实质要件。同时,通过准许撤诉,体现了司法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为处理类似涉外家事纠纷中程序性争议提供了参考范例。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