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涉军人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李某(非军人)与被告张某(现役军人)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张某长期驻守边疆,双方聚少离多,缺乏沟通。2022年起,李某因无法忍受异地生活及情感疏离,多次尝试沟通无果后提起离婚诉讼。张某虽同意离婚,但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及探望权存在重大分歧。李某主张由自己抚养孩子,张某主张探视权。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中,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时,如何平衡军人配偶权益与夫妻感情破裂事实,以及子女抚养安排的具体落实。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被告身处边疆部队,交通不便且军事任务繁重,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不开庭进行法庭调查与辩论。原告提交了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明及多次沟通记录,被告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出具了同意离婚的书面证明及证人证言,证实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同意离婚。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提交的关于子女抚养能力及意愿的证据材料。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二、婚生子由原告李某抚养,被告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三、被告张某享有对子女的探望权,具体方式为每月第一个周末可探望子女一次,原告应予以配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离婚案件中,若军人一方同意离婚且部队出具证明,法院可依法判决离婚。同时,在书面审理模式下,通过审查书面证据与证人证言,高效解决了子女抚养与探望权争议,体现了司法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与对非军人一方合法权益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