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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诉周某某涉财产隐匿转移离婚案

案件事实

原告江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子。婚姻存续期间,周某某利用其掌控家庭财务之便,通过境外关联账户频繁大额转账,并虚构债务,涉嫌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江某某发现后诉请离婚,主张周某某少分或不分财产,并要求确定子女抚养权。周某某辩称系正常家庭支出,否认隐匿行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周某某是否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及子女抚养权的合理归属。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链完整,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不开庭审理。原告江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明细、境外转账记录及公证认证的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被告存在异常资金流向。被告周某某未提交实质性反驳证据,仅口头抗辩。二审法院对双方提交的电子证据进行了严格审查与比对。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二审法院通过书面审理对涉境外电子数据证据的认定提供了示范。在涉外家事案件中,对于隐匿转移财产的证据审查标准更为严格,提示当事人应注重电子数据的保全与公证,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