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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涉军人婚姻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非军人)与被告李某(现役军人)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子。张某以李某长期驻守边疆、夫妻分居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李某存在重大过错,要求损害赔偿。李某辩称夫妻感情未破裂,且张某提交的视听资料系偷拍,侵犯隐私。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后张某以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主张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并提交新的视听资料及证人证言,请求撤销原判,准予离婚并支持损害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查。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重点围绕张某提交的视听资料合法性及证明力进行质证。李某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系非法获取。法院结合双方陈述、证人证言及原一、二审卷宗,全面审查证据链条,确认视听资料虽来源有争议,但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李某存在法定过错情形。

判决结果

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过错认定的证据标准,同时体现了当事人处分原则。在再审程序中,原告自愿撤诉,法院裁定准许,既尊重了当事人意愿,也维护了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对涉军婚姻纠纷的处理具有示范意义。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