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某诉陆某涉外离婚过错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麻某与被告陆某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女。诉讼期间,女方处于哺乳期。原告主张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包括长期家暴及与他人同居,严重伤害夫妻感情,故诉请离婚并主张过错损害赔偿。被告辩称感情破裂系原告无理取闹所致,否认家暴及同居事实,但承认双方沟通存在障碍。鉴于女方处于哺乳期,法院需重点审查是否存在法定禁止离婚情形及过错证据的充分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报警记录及邻居证人证言,拟证明被告实施家暴及存在过错行为。被告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证人与原告存在利害关系。法庭围绕过错事实的认定及哺乳期妇女权益保护进行了重点调查,双方就损害赔偿金额及子女抚养权归属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在法庭主持下,原告麻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哺乳期妇女特殊保护原则的尊重,以及当事人处分诉讼权利的自由。在涉外家事纠纷中,法院严格审查撤诉申请,确保程序合法,同时引导当事人理性解决家庭矛盾,维护未成年人及妇女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