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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诉张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于某与张某婚后育有一女。2022年3月,于某发现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人李某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多次在公共场所与李某亲密接触,严重伤害夫妻感情。于某遂以张某存在重大过错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张某辩称双方感情破裂系性格不合,否认与李某存在同居或重婚行为,仅承认偶尔聚会。一审法院认定张某存在过错,判决准予离婚并支持部分损害赔偿请求。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证据不足且赔偿金额过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未成年人利益,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期间,于某补充提交了证人李某同事的证言及张某与李某的聊天记录截图,旨在证明双方存在持续性的不正当关系。张某质证认为证人证言存在利害关系,聊天记录未经公证,真实性存疑。合议庭围绕过错行为的性质及证据的证明力进行了重点调查与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即准予于某与张某离婚;二、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张某向于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三万元;三、驳回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损害赔偿纠纷中,对于“与他人同居”或“重大过错”的认定标准及证据采信规则。法院在保护无过错方权益的同时,严格审查证据链的完整性,体现了司法裁判在隐私保护与事实查明之间的平衡,对类似家事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