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某诉董某某涉财产隐匿转移离婚案
案件事实
原告沈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子。沈某某诉称董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利用其掌控家庭财务之便,通过境外银行账户多次大额转账,涉嫌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且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沈某某请求法院判决离婚,依法分割财产,并争取子女抚养权。董某某辩称转账系用于子女海外教育及家庭正常开支,否认隐匿财产,但未能提供完整资金流向凭证。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董某某是否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及子女抚养权的归属。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沈某某提交了银行电子数据、境外交易记录截图及公证认证文件,证明被告存在异常资金流出。被告董某某提交了部分学费发票,但无法解释剩余大额款项去向。法院依职权调取了相关境外金融机构协助查询结果,结合双方陈述及电子证据,对财产流向及感情破裂程度进行综合审查。
判决结果
原告沈某某在庭审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凸显了涉外离婚案件中电子数据作为关键证据的重要性。法院对隐匿转移财产行为的严格审查标准,警示当事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应诚信处理共同财产,同时也体现了司法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