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与何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徐某某(女)与被告何某某(男)系夫妻。徐某某处于哺乳期期间,何某某因家庭琐事对徐某某实施多次肢体暴力,并伴有言语侮辱。徐某某报警后,警方出具告诫书。徐某某遂起诉离婚并主张何某某存在重大过错,要求损害赔偿。何某某辩称双方感情破裂系性格不合,否认家暴事实,称徐某某所述为夸大其词。本案核心争议在于何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法定离婚损害赔偿情形,以及徐某某在特殊保护期内的权益保障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及未成年人利益,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徐某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警方告诫书及邻居证言,证明何某某实施家暴的事实。何某某未提交反驳证据,仅口头否认。庭审中,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的关联性与合法性,确认了家暴行为的存在。
判决结果
原告徐某某在庭审前申请撤回起诉,法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虽存在家暴情节,但原告行使撤诉权,法院依法裁定准许,反映了家事审判中兼顾法律规范与当事人意愿的灵活性,同时也提示受害人在特殊保护期内应谨慎行使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