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涉军人婚姻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非军人)与被告李某(现役军人)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长期分居,李某驻守边疆,张某在内地工作,夫妻生活难以维系。2022年,张某提起离婚诉讼,主张感情破裂,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同意离婚,但对财产分割存在异议,特别是针对一套位于内地的房产及李某名下的军人伤亡保险金互助金性质认定。张某申请对房产价值进行司法评估,鉴定意见显示该房产现值远高于购买价。李某辩称部分存款为个人婚前财产,且其津贴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双方对财产范围及分割比例争议较大,案件涉及涉外因素(张某曾短暂持外籍身份后恢复中国籍,财产涉及跨境汇款记录),且受涉军婚姻特殊保护政策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因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二审期间,双方围绕证据形式中的“鉴定意见”展开质证。原告提交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房产价值鉴定报告,证明房产增值部分属共同财产;被告提交银行流水及军人身份证明材料,主张部分资金为个人专属财产。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鉴定程序的合法性及涉军财产的法律定性,未开庭审理,直接依据书面卷宗及证据材料进行裁判。
判决结果
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三、位于内地的房产归被告李某所有,李某向原告张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80万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参照民法典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离婚财产分割的裁判尺度,特别是在书面审理模式下,对涉外因素与军人特殊财产性质的认定提供了参考。法院在保护军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兼顾了非军人配偶的财产权益,体现了法律对婚姻自由与特殊群体保护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