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诉李某某涉外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系跨国婚姻,婚后长期分居。婚姻存续期间,李某某多次对马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马某某身体多处受伤并留下医疗记录。马某某在遭受暴力后曾报警,警方出具了出警记录及告诫书。李某某辩称双方感情破裂系性格不合,否认家暴事实,并主张马某某存在过错。马某某遂提起离婚诉讼,并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主张李某某存在重大过错,请求判令离婚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物质损害赔偿。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家庭暴力事实的认定及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马某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病历资料、报警回执、警方告诫书及双方聊天记录等书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家暴事实。被告李某某虽对部分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否认暴力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鉴于本案涉及涉外因素及家庭暴力认定,法院严格审查证据合法性与关联性,组织双方进行质证,并依职权调取了公安机关的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以查明案件事实。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二、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某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五万元及医疗费等物质损害赔偿人民币二万元;三、驳回原告马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外离婚纠纷中,家庭暴力受害方主张损害赔偿的证据标准。法院通过综合审查书证与公权力机关记录,强化了对家暴行为的司法认定,体现了法律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对类似涉家暴离婚案件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