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诉何某涉外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黄某与被告何某系涉外婚姻,婚后长期分居。黄某主张何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黄某提交何某手机中的微信聊天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伤情照片等电子数据,证明何某多次对黄某进行辱骂及肢体冲突,造成黄某轻微伤。何某承认部分争吵事实,但否认存在持续性暴力行为,辩称双方系性格不合导致分居。黄某遂提起离婚诉讼,并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二审期间,双方围绕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展开质证。黄某补充提交了公证处出具的电子数据保全公证书,以强化证据效力。何某未提交新证据,仅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提出异议。合议庭经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准予原告黄某与被告何某离婚;二、被告何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三万元;三、驳回原告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案件中家庭暴力证据的认定标准,特别是电子数据在证明家暴事实中的关键作用。法院通过书面审理高效解决争议,既保护了受害方合法权益,又体现了司法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态度,为类似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