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诉刘某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彭某与刘某系涉外婚姻,婚后共同居住在境外,主要财产包括位于境外的房产及境内银行账户资金。双方因感情破裂提起离婚诉讼,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对财产进行分割。彭某不服,以一审未充分查明境外电子数据证据为由申请再审。争议焦点在于通过云端存储获取的聊天记录及银行流水等电子数据能否作为认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及过错方的关键依据。彭某主张刘某存在转移财产行为,要求重新分割;刘某辩称电子数据存在篡改可能,不予认可。本案涉及涉外因素,财产分布跨国,证据形式高度依赖电子数据,法律关系复杂。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查。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质证。双方围绕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展开辩论。彭某提交了经公证的境外服务器数据提取报告及区块链存证平台出具的哈希值校验证明;刘某则申请对电子数据原始载体进行鉴定,但未能提供有效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提取程序的合规性及完整性校验结果,确认了证据效力。
判决结果
本院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彭某撤回再审申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案件中电子数据作为关键证据的审查标准,强调了区块链存证及公证提取程序的证明力。同时,再审阶段准许撤诉体现了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有助于节约司法资源,促进家事纠纷的实质性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