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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子。诉讼期间,李某处于哺乳期。张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主张子女由其抚养,并要求李某支付抚养费。李某辩称孩子尚处哺乳期,依法律及生理需求应由母亲抚养,且张某长期在国外工作,缺乏实际照料能力。双方就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探望权行使方式产生激烈争议,核心分歧在于哺乳期子女抚养权的法定优先原则与父亲实际抚养能力的平衡。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被告李某提交医院出具的哺乳期诊断证明、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及日常照料记录等书证,证明其具备抚养条件且孩子处于特殊生理期。原告张某提交收入证明及国外居住证明,试图证明其经济优势。法院重点审查了哺乳期子女权益保护的相关证据,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因分歧较大未能达成和解。

判决结果

原告张某在庭审后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作出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哺乳期子女权益的特殊保护倾向。虽然原告最终撤诉,但审理过程明确了在涉外离婚案件中,法院会严格审查哺乳期母亲的抚养优势。同时,原告撤诉也反映了家事纠纷中当事人对诉讼风险的考量,提示当事人在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时,应充分评估自身抚养条件与法律规定的契合度。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