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诉陈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原告在哺乳期内,被告因家庭琐事长期对原告实施言语侮辱及肢体暴力,导致原告身心受损。原告多次报警并就医,但被告拒不悔改。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子女由原告抚养,并要求被告支付离婚损害赔偿。被告辩称感情未破裂,拒绝赔偿。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被告的家庭暴力行为是否构成法定离婚损害赔偿事由,以及女方在哺乳期内的特殊权益保护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前经诉前调解未果。庭审中,原告提交了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伤情鉴定意见,证明被告实施家庭暴力;被告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主张系家庭纠纷而非暴力。法院重点审查了鉴定意见的合法性与关联性,并组织双方就子女抚养及赔偿金额进行质证。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 准予原告曾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2. 婚生女由原告曾某某抚养,被告陈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3. 被告陈某某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曾某某离婚损害赔偿金30000元;4.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女方哺乳期等特殊保护期内,家庭暴力行为不仅构成离婚法定事由,更应支持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家事纠纷,既保护了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又体现了司法对家庭暴力的零容忍态度,具有鲜明的导向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