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申请执行周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周某在彭某孕期实施家庭暴力,致其身心受损。双方离婚后,彭某依据生效判决申请执行离婚损害赔偿。执行过程中,周某抗辩称暴力行为轻微且已获原谅,拒绝支付赔偿金。彭某提交孕期及哺乳期内的医疗记录、报警回执及家庭内部监控视频(视听资料),证明周某暴力行为的持续性与严重性,主张其违反了对女方特殊时期的保护义务。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周某行为是否构成法定损害赔偿情形及赔偿金额的合理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及女方特殊保护期,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围绕彭某提交的视听资料真实性及证明力展开质证。周某对视频剪辑完整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结合报警记录与医疗诊断,对证据链进行了全面审查,重点核实了暴力行为发生的时间节点与女方孕期状态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支持彭某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部分诉请,责令周某支付赔偿金人民币三万元;二、驳回彭某其余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损害赔偿执行中,对孕期、哺乳期女方遭受家暴的认定标准。法院通过严格审查视听资料等证据,强化了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彰显了司法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态度,为类似涉隐私家事案件的证据采信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