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析产案
案件事实
上诉人(原审被告)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未成年子女。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离婚,争议焦点在于位于境外的房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权归属。被上诉人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析产;上诉人则抗辩该房产系其婚前个人财产继承所得,且子女长期随其生活,不宜变更抚养权。双方对境外房产的性质认定及价值评估存在重大分歧,导致财产分割陷入僵局。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被上诉人提交了境外房产登记证书复印件及初步的价值鉴定意见,主张该资产应纳入共同财产分割。上诉人未提交新证据,仅对鉴定意见的关联性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认为,鉴于涉及境外资产,事实认定复杂,且双方对核心证据存在实质性争议,需进一步核实,但被上诉人申请撤诉。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涉外家事案件中,当涉及境外财产且证据认定复杂时,当事人行使处分权撤回起诉的司法处理。法院尊重当事人意愿,通过裁定准许撤诉终结程序,既节约司法资源,也给予当事人协商空间,符合家事审判柔性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