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与于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于某某婚后感情渐淡。2022年3月,曾某某怀孕后,于某某因琐事对其实施多次推搡、辱骂及限制人身自由,导致曾某某身心受损。2022年8月,曾某某在哺乳期期间提起离婚诉讼,主张于某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请求判决离婚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某某辩称双方系性格不合,否认暴力事实,认为曾某某所述系夸大其词。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被告行为是否构成法定家庭暴力,以及原告在孕期、哺乳期这一特殊保护期内,其权益受损程度及赔偿请求的合理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及未成年人利益,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曾某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伤情照片及报警记录,并申请对伤情成因进行司法鉴定。经专业机构鉴定,原告背部及手臂伤痕符合钝性外力作用形成,与被告陈述的“意外摔倒”不符。被告虽质证但未能提供反证。双方围绕家暴事实认定及赔偿金额展开激烈辩论,法院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曾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二、被告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曾某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二万元;三、驳回原告曾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女方孕期、哺乳期等特殊保护期内,家庭暴力行为的认定标准及法律后果。法院通过司法鉴定强化了对家暴事实的认定,体现了司法对弱势方权益的倾斜保护,警示家庭成员应尊重配偶人格尊严,不得以暴力手段解决婚姻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