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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诉江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孙某与江某婚后育有一女。2022年3月,孙某怀孕后,江某因琐事对孙某实施经常性辱骂及推搡,导致孙某多次就医。2022年8月,孙某产女后,江某不仅拒绝履行抚养义务,更在哺乳期期间再次实施暴力,将孙某推倒致轻微伤。孙某认为江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严重伤害夫妻感情,遂诉请离婚并要求江某支付损害赔偿。江某辩称双方系性格不合,否认暴力事实,但承认存在争吵。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江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法定离婚损害赔偿情形,以及在女方哺乳期这一特殊保护期内,法院对家暴事实的认定标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孙某提交医院诊断证明、报警记录及邻居李某的证人证言,证明江某在孕期及哺乳期实施家暴。江某对证人证言提出异议,称证人与孙某存在利害关系,但未提供反证。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家暴证据链的完整性及女方特殊保护期的法律适用,组织双方进行质证与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准予孙某与江某离婚;二、江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孙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孙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女方孕期、哺乳期等特殊保护期内,家庭暴力行为的认定不因婚姻关系存续而豁免。法院严格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彰显了司法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及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立场,具有鲜明的导向意义。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