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诉焦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彭某与被告焦某系夫妻。焦某在彭某孕期期间,因家庭琐事多次对彭某实施肢体暴力,并伴有言语侮辱。彭某在哺乳期期间,焦某不仅未尽抚养义务,反而将彭某推搡致轻微伤,导致彭某身心受损。彭某遂诉至法院,主张焦某存在重大过错,请求判决离婚并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焦某辩称双方感情破裂系性格不合,否认实施暴力,认为彭某所述不实。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焦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法定过错及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诉讼程序。原告彭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伤情鉴定意见、报警记录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焦某实施家暴的事实。被告焦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法院组织双方对证据进行了质证,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完整性与关联性,结合证人证言,综合认定案件事实。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彭某与被告焦某离婚;二、被告焦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彭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二万元;三、驳回原告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女方孕期、哺乳期等特殊保护期内,实施家庭暴力构成法定过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对电子数据证据的采信标准,为类似家暴案件中的证据认定提供了参考,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及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司法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