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诉谢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婚姻存续期间,谢某某长期对马某某实施家庭暴力,马某某多次报警并就医。现马某某处于哺乳期,依据法律规定享有特殊保护。马某某认为谢某某的暴力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遂起诉离婚,并要求谢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谢某某辩称双方系性格不合,否认存在严重家暴,但承认偶有争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谢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法定离婚损害赔偿情形,以及哺乳期子女抚养权的归属。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前,法院组织诉前调解未果。庭审中,马某某提交了一段记录谢某某实施暴力过程的视听资料,以及医院诊断证明和报警回执,形成完整证据链。谢某某对视听资料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系互殴。法院经质证,结合其他证据,认定谢某某存在家庭暴力事实。
判决结果
双方经法院主持调解,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 准予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2. 婚生女由马某某抚养,谢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孩子成年;3. 谢某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马某某离婚损害赔偿金30000元;4. 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女方哺乳期这一特殊保护期内,法院对家庭暴力证据的认定标准及离婚损害赔偿的支持力度。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纠纷,既保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又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为类似涉家暴离婚案件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