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某诉曾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麻某与被告曾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现女方曾某处于哺乳期,原告麻某以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曾某辩称夫妻感情未破裂,且因处于哺乳期,依据法律规定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双方对存款及房产分割存在争议,原告主张均分,被告主张照顾女方及子女权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女方哺乳期隐私及未成年人利益,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麻某提交了结婚证、财产清单及银行流水等书证,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及财产状况;被告曾某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哺乳期相关医疗记录及书证,证明其处于法定特殊保护期及抚养事实。双方围绕离婚法定条件及财产分割方案展开举证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麻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不得提出离婚的法律限制,体现了对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特殊保护。法院严格适用法定禁止性规定,维护了家庭稳定及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环境,具有典型的司法指引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