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自2021年起,王某某因生活琐事频繁对陈某某实施言语辱骂及肢体推搡,导致陈某某身心受损。2022年3月,陈某某怀孕后,王某某不仅未尽照顾义务,反而变本加厉,多次在陈某某孕期实施暴力行为,致其轻微伤。陈某某多次报警并就医,但王某某拒不悔改,双方矛盾激化至无法调和。陈某某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且王某某的行为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要求王某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双方同意,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报警回执、伤情鉴定意见及微信聊天记录,重点证明被告在女方孕期实施家庭暴力及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被告王某某虽未出庭,但提交了书面答辩状,承认部分肢体冲突,但辩称系家庭矛盾引发,否认存在长期家暴及感情破裂,请求法院不予离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二、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某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0,000元;三、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女方孕期等特殊保护期内,若存在家庭暴力等法定离婚情形,法院应依法支持离婚诉请,体现对弱势方权益的倾斜保护。同时,确认家暴行为是认定感情破裂及支持损害赔偿的重要依据,彰显了司法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