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诉谭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黄某与被告谭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诉讼期间,黄某处于哺乳期,依法享有特殊保护。黄某主张谭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包括长期冷暴力及与他人同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遂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损害赔偿。谭某否认过错,但承认双方感情确已破裂。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及隐私保护,且黄某处于哺乳期,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及财产分割存在争议,黄某坚持要求谭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女方特殊保护期,法院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诉前调解阶段,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庭审中,黄某提交了一份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意见及心理咨询记录,试图证明谭某存在过错及对其造成的精神伤害。谭某对鉴定意见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申请重新鉴定。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的合法性与关联性,并询问了双方关于子女抚养的具体意愿。
判决结果
原告黄某在庭审后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表示鉴于双方已就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达成初步意向,不再坚持离婚损害赔偿请求,自愿撤回起诉。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特殊保护)、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离婚诉讼)、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撤诉)、第一百三十七条(不公开审理)。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法律对哺乳期妇女的特殊保护及未成年人隐私权的重视。原告在诉讼中行使撤诉权,反映了家事纠纷中当事人对程序权利的自主处分。法院准许撤诉,既尊重了当事人意愿,也避免了司法资源的过度消耗,彰显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保护弱者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