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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诉韩某某军人配偶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焦某某(女方)与韩某某(男方,现役军人)婚后育有一子。因韩某某长期驻守边疆,双方聚少离多,感情逐渐淡漠。焦某某多次沟通无果后提起离婚诉讼。韩某某以军人身份为由,主张夫妻感情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争议焦点在于是否满足“军人配偶离婚”的法定例外情形,以及夫妻共同财产中涉及房产增值部分的分割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焦某某提交证人证言证明双方长期分居且互不履行夫妻义务,韩某某则强调其服役期间对家庭的经济贡献及维护军婚稳定的必要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焦某某在一审败诉后上诉,二审期间双方未申请开庭。焦某某补充提交了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调解记录及证人证言,旨在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韩某某未提交新证据,仅提交书面答辩状,重申其军人身份及不同意离婚的立场。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形式中的证人证言真实性及其对“感情破裂”认定的证明力,结合《民法典》关于军婚保护及例外条款进行综合评判。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准予焦某某与韩某某离婚;二、婚生子由焦某某抚养,韩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三、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归焦某某所有,焦某某向韩某某支付相应折价款。驳回韩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军人配偶离婚纠纷中,若存在长期分居、互不履行义务等导致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即便一方为现役军人,法院亦可依法判决离婚。体现了法律在保护军婚与维护非军人配偶合法权益之间的平衡,对涉军家事案件的裁判具有指导意义。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