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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与曾某涉家庭暴力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麻某与被告曾某系夫妻,曾某为现役军人。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近年来因家庭琐事矛盾频发。2022年起,曾某在饮酒后多次对麻某实施肢体暴力,导致麻某身体多处受伤,并伴有言语侮辱。麻某曾报警并保留医院诊断证明及报警回执,但曾某未深刻反省,暴力行为呈周期性加剧,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及麻某身心健康。麻某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曾某存在重大过错,遂诉至法院请求离婚。鉴于案件涉及军人婚姻及家庭暴力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因涉及军人配偶离婚及家庭暴力隐私,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原告麻某提交了医院病历、伤情照片、报警记录及悔过书等书证,证明被告存在家庭暴力事实。被告曾某对部分暴力事实予以承认,但辩称系酒后失控,并非故意破坏婚姻,且以军人身份为由反对离婚。双方就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存在较大分歧,法院在查明事实基础上,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 被告曾某同意与原告麻某离婚;2. 婚生子由原告麻某抚养,被告曾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3. 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归原告所有,原告补偿被告折价款15万元,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4. 被告曾某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双方互不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军婚姻中,若一方存在家庭暴力等法定过错情形,即便对方为现役军人,法院亦应依法保护无过错方权益。通过调解方式结案,既尊重了军人婚姻的特殊性,又有效化解了家庭矛盾,体现了司法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态度及对弱势群体的实质保护。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