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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诉陆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陆某某婚后感情基础薄弱。婚后不久,陆某某因琐事对高某某实施频繁辱骂及推搡,并多次限制其人身自由。高某某在孕期期间,陆某某不仅未尽照顾义务,反而加剧暴力行为,导致高某某身心受损。高某某在哺乳期期间,陆某某仍持续实施家庭暴力,严重破坏夫妻感情。高某某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主张损害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鉴于案件涉及家庭暴力及女方特殊保护期,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诉前调解阶段,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审理中,原告高某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报警记录及家庭内部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证明被告存在家庭暴力事实。被告陆某某对部分暴力行为予以否认,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经审查证据链,认定家庭暴力事实成立。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陆某某离婚;二、被告陆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高某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原告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女方孕期、哺乳期等特殊时期,若存在家庭暴力等法定过错情形,法院应依法支持离婚诉请。体现了法律对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以及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司法态度,警示施暴者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