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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董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系夫妻,董某某为现役军人。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近年来因董某某长期驻守边疆,双方聚少离多,沟通减少。2022年起,曹某某多次向亲友及社区反映董某某在家庭生活中存在酗酒及肢体冲突行为,并伴有言语侮辱。2023年5月,曹某某在邻居证言及医院诊断证明佐证下,指控董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其身心受损。曹某某认为董某某的过错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且违背军人应当尊重配偶的义务,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董某某辩称双方感情未破裂,拒绝离婚及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法院首先组织诉前调解,但因双方分歧较大未成。庭审中,原告曹某某提交了邻居的证人证言、报警记录及伤情鉴定报告,以证明被告存在家庭暴力事实。被告董某某对暴力指控予以否认,但未提供反证。合议庭围绕是否存在法定过错情形及军人配偶离婚的特殊限制进行审查,重点核实了家暴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 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关系;2. 被告董某某因实施家庭暴力存在过错,同意向原告曹某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0,000元,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3. 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子女抚养权归原告,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法院据此制作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军婚姻中,若军人一方存在家庭暴力等法定过错情形,非军人配偶有权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法院通过调解方式平衡了军婚保护与反家暴原则,体现了司法对弱势方权益的保障,同时也警示军人配偶应恪守家庭责任,不得以军籍为由逃避法律责任。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