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诉马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郭某与马某系夫妻,马某为现役军人。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近年来马某因长期驻守边疆,双方聚少离多。郭某主张马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郭某提交了马某悔过书、医院诊断证明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马某存在过错。马某虽承认部分冲突,但辩称系家庭琐事争执,不构成法定离婚损害赔偿情形,且以军人身份为由反对离婚。郭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并支持损害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婚姻且事实争议较大,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质证。双方围绕家庭暴力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展开辩论。郭某补充提交了经公证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电子数据鉴定报告,以强化电子证据效力。马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坚持认为未达到暴力程度。法院经审查认为,现有电子数据与医疗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认定马某存在过错行为。
判决结果
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准予郭某与马某离婚;二、马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郭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五万元;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军离婚案件中,若军人配偶存在家庭暴力等法定过错,非军人一方有权主张损害赔偿。同时,规范了电子数据在家庭暴力举证中的采信标准,体现了法律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及对军人婚姻特殊性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