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诉董某某涉家庭暴力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系夫妻,董某某为现役军人。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自2021年起,董某某因性格暴躁及酗酒问题,多次对冯某某实施肢体暴力,包括拳打脚踢及摔砸物品,导致冯某某多处软组织损伤。冯某某曾报警并就医,但董某某仅口头道歉。2023年5月,董某某再次施暴并限制冯某某人身自由,冯某某遂提起离婚诉讼。董某某辩称系家庭琐事引发,且军人身份特殊,请求法院不准离婚。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家庭暴力事实的认定及军人配偶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否成就。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阶段,双方因分歧过大未能达成协议。庭审中,原告冯某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报警回执、现场监控视频及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被告长期实施家暴。被告董某某对部分暴力行为供认不讳,但主张系情绪失控,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强调军人职责特殊,反对离婚。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及家暴行为的持续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冯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军人配偶离婚案件中,若一方存在法定过错(如家庭暴力),即便被告为现役军人,法院仍应依法保障无过错方的离婚自由。同时,强调了电子数据在证明家庭暴力事实中的关键作用,体现了司法对家暴“零容忍”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