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与何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黄某(非军人)与被告何某(现役军人)系夫妻。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长期分居,黄某提起离婚诉讼。争议焦点在于夫妻共同财产中位于某市的房产及何某名下的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分割。何某主张该房产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军人专项费用应归个人所有;黄某则主张该房产在婚后有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且复员费中对应婚姻存续期间的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双方对财产性质认定分歧较大,导致一审、二审均未能达成一致,黄某遂申请再审。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隐私及家庭私密信息,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双方围绕证据形式展开质证:黄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房产登记信息及证人证言,证明婚后共同还贷事实及财产混同情况;何某提交了军人身份证明材料及部队出具的复员费明细,主张特定费用的专属性质。合议庭重点审查了军人配偶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的特殊法律规定及证据链的完整性。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要点如下:1. 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关系;2. 位于某市的房产归何某所有,何某向黄某支付房屋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的补偿款共计人民币XX万元;3. 何某名下的军人复员费中,对应婚姻存续期间的部分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何某向黄某支付相应款项;4. 双方无其他争议。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一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军人配偶离婚时,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中对应婚姻存续期间部分的分割规则,以及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的补偿计算方式。体现了法律在保护军人婚姻稳定与维护非军人配偶合法权益之间的平衡,为同类涉军离婚案件提供了明确的裁判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