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诉李某军人配偶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朱某与被告李某系夫妻,李某为现役军人。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李某长期驻守边疆,双方聚少离多,缺乏沟通。近年来,因家庭琐事及李某未履行家庭义务,朱某多次尝试沟通无果,感情逐渐淡漠。朱某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李某作为军人配偶,其军婚保护不应成为逃避家庭责任的挡箭牌。此外,双方对婚后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及李某名下的军人伤亡保险金归属存在争议,朱某认为该保险金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李某主张部分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朱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并依法析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涉及军人婚姻及家庭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前,法院组织诉前调解,但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庭审中,原告朱某提交了婚姻登记证明、长期分居证明及财产清单;被告李某提交了现役军人身份证明及财产来源说明。针对财产争议,双方申请对部分资产价值进行鉴定,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出具了鉴定意见,作为认定财产价值的关键证据。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朱某与被告李某离婚;二、位于某市的房产归原告朱某所有,朱某向被告李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三、驳回原告朱某关于分割军人伤亡保险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百分之六十,被告承担百分之四十。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引用民法典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军人配偶提起离婚诉讼中,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可依法判决离婚,打破“军婚绝对保护”的误区。同时,厘清了军人伤亡保险金的人身专属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界限,为类似涉军家事案件的财产分割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