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申请执行林某军人配偶离婚案
案件事实
原告孙某(外籍)与被告林某(现役军人)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因长期分居及文化差异,双方感情逐渐破裂。2022年,孙某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23年,孙某再次起诉,主张被告长期未履行家庭义务,且涉外婚姻沟通成本极高,感情确已破裂。被告林某以军人身份为由,强调维护军婚稳定,不同意离婚。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外婚姻背景下,如何平衡军人配偶离婚自由与军婚特殊保护原则,以及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标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鉴于案情复杂且涉及涉外因素,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孙某提交了跨国分居证明、多次沟通记录及子女抚养意愿书等物证,证明双方长期分居且无和好可能。被告林某提交了部队出具的服役证明及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双方围绕是否构成“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展开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分居时长及调解无效的事实。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孙某与被告林某离婚;二、婚生子由被告林某抚养,原告孙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婚姻中军婚保护的边界。虽被告为现役军人,但鉴于双方长期分居、涉外沟通障碍及多次诉讼未果,认定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准予离婚,体现了法律对婚姻自由与军婚保护平衡的精准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