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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诉高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于某与被告高某系夫妻,高某为现役军人。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自2021年起,高某因性格暴躁,多次在家庭生活中对于某实施肢体暴力,导致于某身体多处受伤并留下医疗记录。于某曾报警并申请保护令,但高某未予悔改。2023年初,于某因无法忍受长期家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高某存在重大过错,要求离婚损害赔偿。高某辩称双方感情未破裂,且否认部分暴力事实,认为于某夸大其词。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高某的家暴行为是否构成法定离婚及损害赔偿事由,以及军人配偶离婚的特殊限制是否适用。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鉴于案件涉及军人婚姻且事实较为清晰,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诉前调解阶段,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审理过程中,于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报警回执、伤情照片及悔过书等书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家暴事实。高某虽对部分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家暴行为的持续性、严重性及其与离婚损害的因果关系,未进行开庭质证,直接依据书面材料进行裁判。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于某与被告高某离婚;二、被告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于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原告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军人配偶提起离婚诉讼中,若一方存在家庭暴力等重大过错,法院可依法判决离婚并支持损害赔偿请求,体现了法律对无过错方权益的保护及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态度,同时也厘清了军婚保护与反家暴原则的适用边界。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