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诉张某军人配偶离婚案
案件事实
原告于某与被告张某系夫妻,张某为现役军人。婚后育有一女,现年仅六个月,处于哺乳期。因张某长期驻守边疆,双方聚少离多,感情渐生隔阂。于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并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同意离婚,但双方对位于某市的房产及存款分割存在重大分歧。于某申请对房产价值进行司法评估,以明确析产份额。鉴于女方处于哺乳期,且涉及军人婚姻特殊性,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如何平衡军人配偶权益与女方哺乳期保护,以及共同财产的具体分割比例。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某提交了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明、房产购置合同及银行流水,并申请对涉案房产进行价值鉴定。被告张某提交了军人身份证明及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出具了《资产评估鉴定意见书》,确认房产现值。双方围绕鉴定结论及财产分割方案展开质证与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财产来源及贡献度。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二、涉案房产归被告张某所有,张某向原告于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三、驳回原告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军人配偶离婚案件中,虽受《民法典》第1081条限制,但若军人一方无重大过错且同意离婚,法院可依法判决。同时,在财产分割时,结合女方哺乳期实际及房产鉴定价值,公平确定折价补偿,体现了对妇女权益与军人婚姻稳定的平衡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