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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诉麻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麻某某系夫妻,麻某某为现役军人。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麻某某长期驻守边疆,双方沟通减少。原告主张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并提及被告亲属曾目睹冲突。此外,双方对位于某市的房产及存款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存在重大分歧,原告认为被告在财产转移上存在恶意。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并依法分割财产。被告辩称未实施暴力,且不同意离婚,认为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涉及军人婚姻及财产争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证人证言以证明家庭暴力事实,并提供了银行流水及房产证复印件作为财产分割依据。被告提交了部队出具的服役证明及双方日常沟通记录,反驳暴力指控。法院在审查双方提交的书面证据及调解意向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双方确认解除婚姻关系;位于某市的房产归原告所有,原告补偿被告折价款若干;存款由双方平均分割;被告放弃其他财产主张。双方就子女抚养及债务问题亦达成一致,无子女及共同债务。法院据此制作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在涉军离婚纠纷中,法院坚持保护军人婚姻稳定与保障配偶合法权益的平衡。通过书面审理与调解相结合的方式,高效化解了家庭暴力指控与财产析产争议,彰显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实质解纷的司法理念。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