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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诉于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谢某与被告于某系夫妻,于某为现役军人。婚后双方因性格差异及长期分居产生矛盾,感情逐渐破裂。谢某多次沟通无果后诉请离婚。争议焦点除解除婚姻关系外,还涉及于某服役期间获得的复员费及转业费在离婚时的分割问题。谢某主张该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析产;于某则认为该款项具有人身专属性,应归个人所有。双方对财产性质及分割比例存在重大分歧,且案件涉及军人婚姻特殊性,需平衡保护军婚与保障配偶合法权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因涉及军人隐私及家庭内部财产秘密,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谢某提交婚姻登记证明、分居证据及银行流水,并申请对涉案复员费进行性质鉴定,鉴定意见确认款项构成。于某提交军人身份证明材料及财产归属抗辩证据。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遂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谢某与被告于某离婚;二、被告于某持有的复员费、转业费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依法分割给原告谢某。驳回被告其他抗辩主张。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军人复员费、转业费在离婚时的分割规则,即在扣除个人部分后,剩余部分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裁判既体现了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又兼顾了非军人配偶的财产权益,为涉军离婚案件中的财产析产提供了明确指引。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