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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诉黄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系夫妻,黄某某为现役军人。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近年来黄某某因长期驻守边疆,双方聚少离多。2022年起,黄某某归队后频繁酗酒,并多次对何某某实施肢体暴力,导致何某某轻微伤。何某某曾报警并就医,但黄某某未深刻反省。2023年,何某某发现黄某某与他人暧昧聊天记录,遂提起离婚诉讼,主张黄某某存在重大过错,请求判令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请求离婚损害赔偿。黄某某辩称感情未破裂,拒绝离婚及赔偿,认为家庭矛盾属私事。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婚姻及家庭暴力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何某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报警回执、伤情照片及手机截取的暧昧聊天记录等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被告存在家庭暴力及与他人同居的过错行为。被告黄某某虽否认暴力,但未能提供反证,且对部分聊天记录真实性无异议。双方就财产分割方案存在较大分歧,法院重点围绕过错认定及损害赔偿金额进行法庭调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中位于某市的房产归原告何某某所有,原告向被告支付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三、被告黄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十万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军人配偶提起离婚诉讼中,若军人一方存在家庭暴力等重大过错,非军人配偶有权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法院在保护军人婚姻稳定的同时,严格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彰显了法律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态度及对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倾斜保护,具有鲜明的司法导向意义。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