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朱某与李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因性格不合,双方自2020年起分居,感情逐渐破裂。2021年,朱某首次起诉离婚被驳回。2023年,朱某再次提起诉讼,主张双方分居已满两年,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判决离婚并争取子女抚养权。李某辩称虽分居但仍有联系,不同意离婚,且认为朱某无固定收入,不利于孩子成长。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分居事实的认定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涉及家庭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二审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朱某提交证人证言,证明双方自2020年起持续分居且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李某未提交反驳证据,仅口头抗辩。双方围绕分居满两年的事实认定及子女抚养能力展开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及关联性,结合双方陈述,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核实。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对未成年人隐私的保护原则,通过不公开审理维护当事人尊严。同时,原告在二审阶段撤诉,反映了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家庭关系的重新考量或证据策略的调整,提示司法实践中需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