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诉林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马某某与林某某婚后感情渐淡,林某某长期存在酗酒及家暴行为。马某某曾起诉离婚被驳回后,双方分居已满两年。分居期间,林某某再次对马某某实施暴力,并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马某某收集了报警记录、伤情鉴定及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林某某存在重大过错。马某某遂再次起诉离婚,并主张因林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请求损害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暴力及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中,马某某提交了经公证的微信聊天记录、云端存储的录音文件及医院诊断证明等电子数据,以证明林某某的过错行为及因果关系。林某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组织双方对证据进行了质证,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完整性与关联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准予马某某与林某某离婚;二、林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马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马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诉讼中,电子数据作为证明家庭暴力等过错行为的关键证据效力。法院通过不公开开庭审理保护当事人隐私,同时依据充分证据支持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彰显了法律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态度及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