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与赵某某涉家庭暴力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徐某某(非军人)与被告赵某某(现役军人)系夫妻。婚后赵某某长期对徐某某实施肢体及精神暴力,致徐某某多次就医。徐某某诉请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赵某某以军人身份为由,主张非军人配偶离婚需其同意,且否认家暴事实,认为财产分割请求缺乏依据。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中家庭暴力情形下的离婚法定条件认定及财产公平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因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二审中,徐某某提交医院诊断证明、报警记录及伤情照片等物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家暴事实;赵某某未提交新证据,仅口头抗辩。法院重点审查了家暴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以及军人配偶离婚的特殊法律规定适用问题。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准予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鉴于被告存在重大过错(家庭暴力),原告徐某某分得60%财产,被告赵某某分得40%;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现已被民法典吸收,但体现涉军离婚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现役军人配偶提起离婚诉讼时,若存在家庭暴力等法定过错情形,法院可依法判决离婚,不受“军人同意”原则的绝对限制。同时,确立了在涉军离婚案件中,家暴行为作为重大过错方在财产分割中应少分的原则,体现了法律对弱势方及无过错方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