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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孙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吴某与孙某婚后感情破裂,分居已满两年,吴某二次起诉离婚。争议焦点在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分担。吴某主张孙某名下存在一笔用于个人赌博的巨额债务,要求由孙某独自承担;孙某辩称该债务用于家庭装修,属共同债务。鉴于孙某处于哺乳期,法院需审慎处理子女抚养及债务分割问题。双方对债务真实性及用途存在重大分歧,吴某申请对借款流水及装修合同进行司法鉴定,以查明资金实际流向。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因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法院采用公开开庭审理方式。二审中,双方围绕鉴定意见展开质证。吴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及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涉案款项未流入家庭账户;孙某则提交装修合同及发票,主张款项用于共同生活。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链的完整性及债务形成的合理性,结合分居事实及哺乳期特殊情况,对债务性质进行综合认定。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准予吴某与孙某离婚;三、孙某名下涉案债务认定为个人债务,由孙某独自承担清偿责任,驳回吴某其他诉讼请求;四、子女由孙某抚养,吴某支付抚养费。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纠纷中,对于大额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即便债务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若债权人或举债方无法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且非基于共同意思表示,应认定为个人债务。同时,体现了法律对哺乳期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及公平分割财产的原则。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