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诉陈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韩某与陈某婚后感情渐淡,陈某长期在外工作,双方自2020年起分居至今,已逾两年。韩某认为陈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遂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损害赔偿。本案系韩某第二次起诉离婚。争议焦点在于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法定过错及韩某提交的物证能否证明该过错与离婚的因果关系。鉴于案件涉及夫妻隐私及家庭内部矛盾,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以保护当事人隐私权。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韩某作为上诉人,提交了陈某与第三人的合影照片、共同居住小区的物业监控录像截图等物证,主张陈某存在婚外情。陈某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二审法院围绕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力进行审查,重点核实了物证来源及形成时间,以判断是否满足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要件。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韩某在举证期限内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陈某存在《民法典》规定的重大过错情形,且韩某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准许韩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损害赔偿纠纷中,原告需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若证据不足以证明法定过错情形,法院不予支持。同时,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以及涉家事案件不公开审理对隐私保护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