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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诉谢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朱某与谢某系夫妻,婚后感情一般。因谢某长期存在酗酒及肢体冲突行为,朱某曾于两年前起诉离婚被驳回。此后双方持续分居,谢某在分居期间多次对朱某实施家庭暴力,造成朱某轻微伤。朱某再次起诉离婚,并主张谢某存在重大过错,要求离婚损害赔偿。朱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报警记录及现场照片等物证,证明谢某的暴力行为。谢某承认部分冲突,但辩称系朱某挑衅所致,且双方已分居满两年,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但拒绝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鉴于此前诉前调解未果,法院依法进入审判程序。庭审中,双方围绕谢某是否构成家庭暴力及朱某提交的报警记录、伤情鉴定等物证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分居期间暴力行为的证据链完整性,以及该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损害赔偿要件。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二次起诉离婚且分居满两年的情形下,法院对离婚损害赔偿的严格认定标准。即便存在暴力行为,若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达到“重大过错”程度或因果关系不明,法院可能驳回赔偿请求,体现了司法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审慎适用。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