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与谢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系夫妻,谢某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长期分居导致感情淡漠。马某某曾于两年前起诉离婚被驳回,此次为二次起诉。双方争议焦点在于位于某市的房产归属及存款分割。马某某主张该房产系婚后共同购买,但谢某某辩称部分出资来源于其父母,且因涉军身份,马某某申请对房产价值及资金来源进行司法审计。审理中查明,双方分居已满两年,且马某某提交了多次沟通记录证明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隐私及家庭财产细节,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马某某提交了房产证、银行流水及分居证明;被告谢某某提交了父母转账凭证及军人身份证明材料。双方对房产价值及资金来源存在重大分歧,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出具了鉴定意见,确认房产主要价值构成及资金流向,作为定案关键证据。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二、位于某市的房产归被告谢某某所有,谢某某需向原告马某某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三、驳回原告马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注:民法典施行前行为适用旧法或参照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分居满两年,法院可依法判决离婚,但需充分保障军人配偶的财产权益。同时,通过鉴定意见厘清家庭财产构成,体现了司法对军人婚姻特殊保护与公平析产原则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