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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申请执行刘某涉军人婚姻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彭某与刘某系夫妻,刘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因感情破裂,彭某提起离婚诉讼。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彭某上诉后,二审法院依据《民法典》关于军人婚姻保护的规定,在刘某同意离婚的前提下,判决准予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判决生效后,刘某未按期履行财产给付义务,彭某遂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对部分房产折价款的计算方式及车辆归属产生争议,彭某主张全额支付折价款并确认车辆归其所有,刘某则以军人津贴未发放为由抗辩。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彭某提交了生效民事判决书、财产清单及刘某收入证明等书证;刘某提交了军人津贴发放延迟说明及异议申请书。法院重点审查了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内容与实际履行情况的对应关系,以及刘某提出的执行异议是否成立。

判决结果

本院裁定:一、支持彭某关于要求刘某支付房产折价款的执行申请,责令刘某在限期内履行;二、驳回彭某关于直接确认车辆归其所有且无需补偿刘某的其余执行请求,车辆仍按原判决比例分割,刘某需向彭某支付相应折价款。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相关条款。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离婚案件中,军人配偶权益保护与生效判决执行力的平衡。法院在尊重军人婚姻特殊性的同时,严格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执行财产分割,既保障了非军人一方的合法财产权益,也规范了涉军案件的执行程序,体现了司法公正与对军人职业的特殊关怀相统一。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