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与朱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陆某与被告朱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性格差异及家庭琐事长期存在矛盾,感情逐渐淡漠。2021年初,双方开始分居,期间沟通极少。2023年5月,陆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关系未改善,继续分居至今,已满两年。陆某再次起诉离婚,主张双方无和好可能,并要求依法处理子女抚养事宜。本案涉及二次起诉离婚及分居满两年的法定离婚情形,争议焦点在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及子女抚养权的归属。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矛盾,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陆某提交了双方分居期间的聊天记录、居住证明以及部分家庭监控录像(视听资料),用以证明双方长期分居且感情无法修复。被告朱某对分居事实无异议,但对子女抚养权归属提出抗辩,认为其更有利于孩子成长。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质证。
判决结果
原告陆某在庭审过程中,经法官调解,考虑到被告朱某对子女抚养问题的态度及双方沟通现状,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在二次起诉离婚案件中,若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诉,法院依法裁定准许,既节约了司法资源,也给予当事人冷静反思的机会。同时,不公开开庭审理保护了未成年人隐私,彰显了家事审判的人文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