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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与吴某某涉家庭暴力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曾某某与吴某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0年起,双方因家庭琐事矛盾激化,吴某某多次对曾某某实施肢体暴力,曾某某曾报警并保留伤情照片及出警记录。2021年,曾某某首次起诉离婚被驳回。此后双方分居至今,期间吴某某仍有骚扰行为。2023年,曾某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存在家庭暴力情形,请求判决离婚并分割财产。吴某某辩称暴力情节轻微,不同意离婚,认为双方仍有和好可能。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家庭暴力证据的认定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法院未开庭,仅通过审查双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裁判。曾某某提交了二次起诉的诉状、首次判决驳回的裁定书、分居证明、医院诊断证明及报警回执等书证,以证明家庭暴力事实及分居满两年的情形。吴某某提交了书面答辩状,否认暴力严重性,但未提交反驳证据。法院重点审查了书证之间的关联性及证明力。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曾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二审程序中原告申请撤诉的司法处理规则。尽管存在家庭暴力及分居情节,但原告在二审阶段自愿申请撤诉,法院依法予以准许,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同时提示当事人,撤诉后若无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不得再次起诉,需审慎行使诉权。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