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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某诉焦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陆某某与被告焦某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自2019年起,焦某某因生活琐事频繁对陆某某实施言语侮辱及肢体暴力,导致双方矛盾激化。2021年,陆某某因不堪忍受长期家暴离家分居。陆某某主张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判决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焦某某辩称感情未破裂,拒绝离婚,但承认存在争吵。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焦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法定离婚事由中的“实施家庭暴力”,以及由此引发的财产分割公平性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二审法院进行审理,采用公开开庭方式。原告陆某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报警记录及家庭内部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旨在证明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及感情破裂事实。被告焦某某对视听资料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中暴力行为的连贯性及原告受伤情况的关联性,结合首次起诉未判离的背景,综合认定家暴事实成立。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陆某某与被告焦某某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中位于某市的房产归原告所有,原告向被告支付相应折价款;三、被告焦某某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纠纷中,视听资料作为证明家庭暴力的关键证据,其证明力认定标准。法院通过严格审查证据链条,认定长期家暴导致感情破裂,支持了受害方的离婚及损害赔偿请求,体现了司法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态度,对保护妇女权益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