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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某某申请执行蒋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博某某与蒋某某婚后因性格不合长期分居,博某某提起离婚诉讼被驳回后,双方继续分居满两年,博某某再次起诉离婚。审理中查明,蒋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多次对博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博某某身体多处受伤并留下医疗记录。博某某在离婚诉讼中一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法院认定蒋某某存在重大过错,判决准予离婚,并由蒋某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物质损害赔偿金共计人民币五万元。判决生效后,蒋某某未履行赔偿义务,博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理过程

本案进入执行阶段,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鉴于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未进行开庭听证。申请执行人博某某提交了生效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书及蒋某某未履行的证明。被执行人蒋某某提交了部分转账记录,主张已履行部分义务,但未能提供足额支付凭证。法院经审核证据,确认蒋某某尚欠赔偿款本金及迟延履行利息。

判决结果

裁定:一、责令被执行人蒋某某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博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二、若蒋某某未按期履行,将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损害赔偿判决进入执行程序后的审查标准,体现了司法对家庭暴力受害方的倾斜保护。通过强制执行手段落实过错方赔偿责任,彰显了法律对婚姻中弱势群体的救济力度,具有鲜明的导向意义。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